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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学党规第8课

发布日期:2016-08-30 浏览次数:1595

 1.以案说纪|对违纪党员 能只惩戒不教育吗?

  答: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开列“负面清单”,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加大反腐惩恶力度,强化巡视监督,切实解决好管党治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丰富的实践为党内法规制度创新奠定了坚实基础。共产党员网推出“以案说纪”系列文章,用案例故事对六大纪律进行解读,方便党员干部学习贯彻《条例》。

  【模拟案例】

  李某,某村党支部书记。在协助镇政府开展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李某以他人名义申报资格,骗取国家危改补贴。经群众举报并查实后,组织给予李某相应党纪处分。受处分后的李某心理包袱沉重,工作积极性不高。有人建议镇党委对其进行教育开导,但镇党委主要负责人认为“处分过就完事了”,教育开导与自己没有关系。后来,自暴自弃的李某再次走上违纪道路。

  【案例分析】

  《条例》第四条规定,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理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本案中,李某受处分后心理包袱沉重,工作积极性不高,这是受处分后心态不正的典型表现。对此,了解相应情况的镇党委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开导教育。然而,镇党委主要负责人却错误地认为“处分过就完事了”,不履行相应责任,并在某种程度上导致李某再次违纪,这是典型的违反《条例》第四条和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表现,应追究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的相关责任。

  2.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如何履行职责?

  答:党章第四十五条规定: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检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并且有权批准和改变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于案件所作的决定。如果所要改变的该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决定,已经得到它的同级党的委员会的批准,这种改变必须经过它的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如果对同级党的委员会处理案件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以请求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予以复查;如果发现同级党的委员会或它的成员有违犯党的纪律的情况,在同级党的委员会不给予解决或不给予正确解决的时候,有权向上级纪律检査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协助处理。

  3.如何理解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

  答:党的纪律,一方面靠全体党员提高觉悟、自觉遵守,另一更要靠党组织主动维护、强制执行。党章第四十二条规定:“党组织如果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失职,必须受到追究。”这对于保证各级党组织履行好执行纪律的责任,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党组织要根据党章规定和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制定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好维护纪律方面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党委负主体责任,主要是在维护党的纪律方面加强领导。比如,选好用好干部,防止出现选人用人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领导和支持执纪执法机关查处违纪违法问题;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管好班子,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当好遵规守纪的表率。纪委负监督责任,就是既协助党委加强党纪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又督促检査相关部门落实严肃党纪、惩治和预防腐败工作任务,经常进行检查监督,严肃查处腐败问题。
  为什么要强调党委负主体责任和纪委负监督责任?从党委方面看,能否落实好主体责任直接关系到纪律能否得到真正执行。现在,有的党委对主体责任认识不清、落实不力,有的没有把维护党纪和党风廉政建设当作分内之事,每年开个会、讲个话,或签个责任书就万事大吉了;有的对错误思想和作风放弃了批评和斗争,搞无原则的一团和气,疏于教育,疏于管理和监督,放任一些党员、干部滑向腐败深渊;还有的领导干部只表态、不行动,说一套、做一套,甚至带头搞腐败,带坏了队伍,带坏了风气。维护党纪光靠纪委抓是不行的,如果党委不能真正负起主体责任,纪委作为纪律检查的专门机关作用也难以发挥。而从纪委方面讲,作为专门的监督机关,维护党的纪律是本职工作、义不容辞,如果不担当好监督责任,就是玩忽职守、在其位不谋其政,就是失职、渎职、不称职。
  没有问责,责任就落实不下去。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坐而论道,不如强化问责。对于在维护纪律方面失职的党组织,就要严肃问责、杀一儆百。这方面已经查处了一些典型,比如,山西发生塌方式腐败,中央对省委班子进行了改组性质的调整;湖南衡阳发生破坏选举案,原市委书记虽然自己没有收受贿赂,但瞒案不报、压案不查,被追究;四川南充市贿选案,严肃追究时任南充市委书记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相关负责人的管党治党责任;河南新乡市委原书记因对连续发生的3名厅级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负有主体责任被免职;等等。2015年,共有850余个单位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和1.5万余名党员领导干部,因落实“两个责任”不力受到责任追究。
  中央和各级党委正在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责任追究办法,对每一个具体问题都要分清党委负什么责任、有关部门负什么责任、纪委负什么责任,健全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要有错必究,有责必问,对那些领导不力、不抓不管而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或者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而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无论是党委还是纪委,不管是谁,只要有失职行为,都要追究责任。(来源:共产党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