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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学党章第8课

发布日期:2016-06-15 浏览次数:1146

 第1题:怎样理解党的上级组织与下级组织的关系?

  中国共产党是由党的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基层组织构成的严密组织体系。党的下级组织与上级组织,是被领导与领导的关系,下级组织必须服从上级组织,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的意见。对此,党章第十条第一、四款提出了明确要求。
下级组织必须服从上级组织,第一位的要求是全党各个组织必须坚决服从党的中央组织。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亊业的领导核心,而党中央是党的领导核心,自觉向党中央看齐,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是党的首要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我们这么大一个党、这么大一个国家,没有集中统一的领导,没有强有力的中央权威,是不行的、不可想象的。自觉向党中央看齐,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是时代的要求、人民的要求,也是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所在。当前正处于世界格局深刻调整、国内经济社会深刻变革的重要时期,尤其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正处于关键阶段,我们比任何时候都更需要一个坚强的领导核心。各级党组织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严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坚决服从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坚决听从党中央指挥,坚决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和决策部署,经常、主动地向党中央看齐,自觉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唯有如此,才能使党的领导更加坚强有力,确保党和人民的事业无往而不胜。当然,强调下级组织必须服从上级组织,并不意味着下级组织生搬硬套、机械地执行上级组织的指示。下级组织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贯彻落实上级组织的决策部署,充分体现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党的上级组织要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不断提高领导工作的科学化水平。党的上级组织要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经常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开展调査研究,广泛听取下级组织和基层群众的意见,切实使制定的政策和各项工作部署更加符合规律、更加符合实际、更加符合人民群众的意愿。要重视做好思想引导工作,注重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抓好对下级组织思想上、组织上的领导。要把群众路线作为根本的工作路线,尊重下级组织和基层群众的首创精神,充分调动广大党员、干部、群众的积极性。

  第2题:怎样理解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党章第十条第五款规定:“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这一制度是民主集中制在党的领导工作中的具体体现。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二者相互联系、内在相统一,不可分割、不可偏废。
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基本要求有两个方面:一是凡属重大问题,如重大问题决定、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以及上级党组织要求必须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別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任何个人都无权自作主张。二是在党的各级委员会内部,要明确规定各个领导成员所负的具体责任,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专责。每个领导成员都要根据党委的集体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允许各行其是。
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要防止和克服个人专断和软弱涣散两种倾向。在集体领导方面,凡是重大问题,都应由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决不能个人说了算。在集体决策中,领导班子的每个成员要站在维护大局的高度,以对党和人民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根据所了解的实际情况,充分发表个人意见。对领导班子的集体决定,任何人都无权改变。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对外不得公开反对。在分工负责方面,领导班子成员要无条件服从和执行集体决策,按照分工,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大胆地、负责地、创造性地工作,主动克服困难,完成分担的任务,保证集体决策得到贯彻执行。每个班子成员都要自觉维护班子的团结和领导集体的权威,既要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承担起应该承担的责任,又要关心全局工作,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做到分工不分家、成事不败事、补台不拆台。

  第3题:怎样理解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

  党章第十一条规定:“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这是在总结多年试点经验基础上提出的完善党的代表大会制度的重大举措,对发展党内民主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代表大会代表是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活动的主体,代表的作用发挥情况,直接关系到党的代表大会职权的行使,关系到党内民主建设的整体水平。党中央历来十分重视发挥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党的十六大报告强调:“扩大在市、县进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的试点。积极探索党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发挥代表作用的途径和形式。”试点主要从试行代表任期制和代表大会年会制两个方面进行探索。试点单位通过试行代表任期制,改变了过去代表一般只能在党的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发挥作用的状况,有利于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扩大党内民主,增强党的创新活力。试点情况表明,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切实可行,党内认识比较一致。因此,党的十七大党章作出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的规定。
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强调的是代表的任期与代表大会相一致,代表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仍然肩负和执行着代表职责,并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发挥经常性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规定,实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的主要内容有:
第一,党的代表大会代表每届任期与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当届届期相同。代表在其任期内,在党的代表大会召开和闭会期间,享有代表资格,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发挥代表作用。
第二,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具有八项权利与职责。(1)在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听取和审查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2)在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参与讨论和决定有关重大问题;(3)在同级党的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4)了解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査委员会以及所在选举单位党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决议、决定的情况;(5)向同级党的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就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6)对同级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其成员进行监督;(7)参加同级党的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8)受同级党的代表大会或者同级党的委员会的委托,完成有关工作。
第三,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履行代表职责,主要是参加同级党的代表大会和同级党的委员会组织的活动。代表开展工作的主要方式有:提出提案、提议、意见建议,以及代表进行调查研究、代表联系选举单位党员群众、代表应邀参加党内有关会议、参加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荐和民主评议。(共产党员网)